上周末,兰州取消限购的消息引起广泛关注。紧接着,有消息称合肥楼市也取消了限价。真的吗?对此,合肥市物价、国土部门针对日前流传的合肥楼市取消限价的传闻作出正式回应,称并未放松楼市调控措施,后续合肥还将继续执行相关政策。
[误读原因]相关部门回复引误读
2017年11月13日,合肥市民在合肥市12345政民直通车栏目投诉庐阳区和包河区相关房企的土地开发及价格问题。今年1月3日,合肥市相关部门进行了回复。
从回复内容看,主要有两点。其一,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商品住宅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即商品房售价由开发企业根据开发建设成本、费用、税金、利润和市场供求等多种因素自主定价,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政府价格部门不得核定商品房价格。其二,相关被投诉房企取得的土地都是通过出让方式分次取得土地使用权,房企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开发建设。合肥市自2016年11月开始,对市辖区和长丰县、肥西县、肥东县范围内的居住用地(含商住用地)实行“限房价、限地价”的土地拍卖方式,要求竞得人办理住房销售明码标价备案价格不得高于区域内2016年10月31日前的同品质、同类型项目最高明码标价备案价格。具体由物价部门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监督落实。但在2016年11月之前出让的居住用地(含商住用地)没有此项规定。
[部门回应]楼市取消限价是误读
以上政府部门回复见诸网络后,被解读为“合肥取消政府限价”。 1月6日,合肥物价、国土两部门就网络上的解读进行正式回应,均称网络解读为误读。
合肥市物价局表示,该市新建商品住房明码标价备案管理将继续执行相关文件,即加强新建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备案管理,积极引导开发企业根据开发建设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科学合理定价。新建商品住房首次明码标价备案应按项目地块参照同区域、同品质、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备案价格确定首次备案价格;同一项目、同类房屋6个月内不得上调备案价格;再次申报备案价格超过6个月的上调幅度不得超过1%。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须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可售房源,不得以“价外加价”等方式超出备案价格对外销售。
合肥市国土局表示,2016年11月以后,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合肥市市辖区和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区域的居住用地(含商住用地)拍卖公告中均明确,竞得人办理住房销售明码标价备案价格不得高于区域内2016年10月31日前的同品质、同类型项目最高明码标价备案价格。此款由物价部门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负责监督落实。2016年11月以前出让的居住用地(含商住用地)公告中虽没有上述要求,但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和措施,坚决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要求,具体以合肥市物价局回复和公布意见为准。
两部门都表示,将继续严格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严格执行合肥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 (记者 郜征)